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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跑路”?如何“保卫”你的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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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探究

代收货款既是交易习惯也是合同约定义务 在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时,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为托运人出具运单,运单会备注代收货款及金额,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收货人则是运输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通常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买卖双方的不信任,托运人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承运,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本着“钱货两清”的原则,收货人将货款给付物流公司。 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这属于交易习惯。收货人的这种付款行为一般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作为卖方的托运人不再享受要求作为买方的收货人给付货款的权利。 而对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来说,代收货款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因为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要求并授权承运人代收货款并将货款给付托运人,承运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因此,代收货款体现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物流公司“跑路”?如何“保卫”你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 当下物流行业竞争激烈,整体盈利水平低,这对一些小物流公司来说经营压力很大。不少小公司采用低廉的运价招揽客户,如果送货地点是偏远地区,使得运输成本较高,很容易出现亏损。 之后,小公司往往采取挪用客户代收货款“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一旦资金链断掉,根本没有偿还货款的能力,便选择一走了之。还有一部分“跑路”是物流公司经营者“打时间差”谋求新的利润,然后失败造成的。 这些物流公司老板经手代收货款金额比较大,便挪用或者投资到其他领域中,结果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如果客户对其所选择的物流公司不够了解,那么其在办理代收货款业务时就必然存在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跑路”的物流公司究竟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涉事物流公司通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很多客户在物流公司“跑路”后多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能够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本上公安机关很少予以立案侦查。归根结底,物流公司的“跑路”行为其实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物流公司“跑路”?如何“保卫”你的代收货款?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被骗人交付财物,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合同诈骗罪多存在于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联营合同中。 在运输合同订立时,尚未产生代收货款,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物流公司取得了收货人给付的代收货款,但物流公司占有代收货款的行为属于合法占有(托运人授权,收货人给付),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托运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物流公司取得代收货款后未给付托运人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 如果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自然人,其拒不给付代收货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但侵占罪的主体属于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企业法人则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如果承运人是自然人,承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托运人的代收货款后,实际上是一种代为保管的行为,并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最终要给付托运人。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人委托其代收的货款挪作他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定罪处罚。但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应自行前往法院提告追究。 物流公司“跑路”?如何“保卫”你的代收货款? 物流公司应当就给付客户代收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代收货款是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并且需交付托运人民事行为,它属于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的义务。 如果物流公司未将代收货款交付托运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托运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如何避免物流企业“跑路”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托运人办理运输业务时应注意选择口碑佳、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公司进行合作,现在一些大物流公司的收费并不高,接收货物运输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 可以说只要货主选择大物流公司合作,基本不会出现物流公司老板卷款失联的事情,即使出现了此类事件,相关部门也能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里挽回货主的损失。 因为大物流公司一般都有多辆运输车和固定仓库,还有多名固定员工。这些大物流公司非常看重自身的品牌声誉,违法成本非常高,一般不会铤而走险。 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与物流行业、物流企业的合作,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账款往来结算,避免直接的现金交易。 ❸ 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物流行业专项法律规范,政府、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物流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出台物流操作服务标准,保障物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为运联传媒粉丝投稿,首发于运联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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