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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什么是企业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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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是各地方政府为了支持本地区企业发展做大,而对入驻企业运用地方财力对企业进行资金补贴。由于各地方各地区发展差别,企业生态群差异,各地经济特点不同,不同地方政府,不同经济园区对企业扶持力度,产业导向不尽相同,企业到底注册哪里?能获得适合的扶持方案?凭借其十多年持续的财政扶持研究及良好的政府经济园区关系,数以万计的企业输送量,完全可以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好的政策。
为扶持实体企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有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数十个项目资金渠道发放给符合规定的申请企业。经过几十家企业的评审之后,我发现有些共性问题,想给有计划向政府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一些建议。 一家注册资本上亿的集团企业,提交超过两百页的项目资料,财务资料仅提供了审计报告中的三张表,连附注也没有。这种与申报要求相去甚远的情况,首先让我对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打了一个问号,难道他们看不懂申报要求中对于提供财税资料的规定?当然另一个可能,他们的审计报告中有瑕疵,避而不交?由于财务资料缺失,这家企业没有通过我的审核。 还有一家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横向的文件扫描了一半,就直接上传系统,在后台看着只有左半边的资料哭笑不得:可行性报告写了近40页,却卡在了少了半张纸的审计报告上。至于扫描件上文字像水波纹、文字模糊、歪斜、财务报告上的公章盖住了数据等问题更是比比皆是,让我很想扣这些申报单位的卷面分。 另有一家企业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申请项目计划立项投入却超过900万元,申请扶持资金200多万元,可行性报告上写着自筹资金600多万元,我看着他们公司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产负债表,持续两年亏损的利润表和资金也捉襟见肘的现金流量表,不禁头疼。一年级的小朋友开口要几万块钱去做生意,总是让人很有点忐忑不安。 有的企业考虑到研发人员也要请客吃饭,于是在申请项目时很诚实地把业务招待费放了进去,并且希望市经委支持资金能够列支这笔招待费用。向政府申请专项支持经费时请考虑一下相关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特别是政府目前支持的都是一些比较前瞻性的带有较强科研性质的项目,因此,还是请把钱用在真正的项目研究和开发上。
以上情况多少都有点个性化,以下则是一些共性的问题。 首先,项目缺乏企业财务专业人士的支持和把关。绝大多数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财政性资金扶持申请时,由于项目资料基本以技术、研发或项目的描述为主,因此一般也都是这几个部门的人牵头来准备资料。但是,向政府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相关部门首先会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同时为了审核扶持资金申请和使用的合理性,并确保用于规定的范围,还会对申请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所要求。如果企业无法在提交资料中证明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及内控的有效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则项目很有可能被负责审核财税资料的专家“枪毙”。 但很可惜的是,很多企业提交的资料往往重技术而轻财务。满纸都是技术数据的描述,却无法体现其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水平。一些很有前景的申请项目,或财务资料提交不完整、不规范,或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规范性要求,或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为负数额情况下,不提交材料证明其能够自筹资金,这都让我难以下决心同意核准扶持资金给该企业。 其次,准备和提交资料时不够认真。有的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可能是很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看上去就很简陋。另外,文件头朝下的确不是原则性错误,但是向政府部门申请资金,提交文件都有格式要求,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谨? 态度决定成败。在后台审阅企业提交的资料,也能看出哪些企业是认认真真准备,很重视这次项目申请,而哪些企业只是抱着试试看的侥幸心理来碰碰运气。对于前者,只要符合大原则,我一般会从宽考虑,而对于后者,一律从严审核。

一、财政扶持资金

(一)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扶持资金 (二)财政扶持资金不用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符合不征税规定的不征税,否则要交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属财政性资金。该财政性资金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若属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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