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非公司员工劳务报酬是否能代开发票入成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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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际
公司是一个知识付费APP平台,收入来自网友在线充值,成本主要来自发帖人(提供付费阅读知识的非公司员工)的提现成本。公司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请问这一块怎么能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发帖人(约300多人)只需要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在平台发帖赚收入。公司无法取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问可以仅仅根据个税申报表和缴纳证明代开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应携带以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其他纳税人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